索 引 号 | 01441639/2021-20534 | 分 类 | 政策文件解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21-12-02 |
文 号 | 有 效 性 |
为加强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发展,根据相关文件和规划要求,结合市区实际,我市起草了《泰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简要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是什么
城市照明作为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对彰显城市形象、提升人居品质、繁荣夜间经济具有重要作用。本《办法》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设部、国家发改委〔2004〕204号)制定。此外,本《办法》的制定还参考了扬州市、南通市等城市的相关立法经验。
二、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六章34条,对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维护和管理、节能环保、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1、明确了各部门在城市照明管理中的职责。市住建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区城市照明工作。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照明有关工作。
2、明确了城市照明规划和建设的相关问题。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市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3、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功能和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方。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单位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4、明确了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的节能环保要求。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市住建部门依据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