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60/2023-15655 | 分 类 | 政策解读 体育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体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09 |
文 号 | 有 效 性 |
“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为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体育凭借其跨界性、融合性和复合性的功能不仅成为青少年健康促进、教育成长等重要手段,而且在培养其爱国主义、团队主义等精神和塑造青少年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面对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矛盾,青少年人口结构、生活方式及理念等发生重大变化,青年就业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新的教育公平问题逐渐显现、青年政治和公共事务参与尚不充分。由此,在未成年人、教育、卫生、安全等多个领域立法工作中,均将青少年作为重点人群纳入立法范畴。
引导青少年树立健康第一的理念,为青少年提供家庭、学校、社会全域式体育参与环境,是新时代我国青少年体育的工作使命和责任。“家庭、学校、社会都要为少年儿童增强体魄创造条件,让他们像小树那样健康成长,长大后成为建设祖国的栋梁之才。”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将第三章章名“学校体育”修订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对筑牢青少年体育的法治之基具有重大意义,说明青少年是体育立法工作中的重点人群,其体育参与具有特殊性,不仅应将学校作为青少年体育参与的重要阵地,更应遵循其人群特点对体育参与目标、环境、资源等应予以高度重视。
用法治推进青少年体育优先发展
《体育法》第一章总则中提出“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对青少年体育发展具有战略性、指引性和长远性意义。
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是为贯彻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提供了法治保障,是进一步夯实青少年体育在教育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等国家战略中基础地位的路径选择。在跨部门治理青少年的背景下,体育部门负责青少年校外体育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体育的管理模式已不适应跨部门、跨层级和跨领域体育和教育治理格局,更不能适应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体育、教育等环境。显然,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是青少年体育权利的法治保障。在《体育法》中,提出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等条款,旨在以联动体育、教育、卫生、团组织等多部门协同推进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并将青少年作为重点人群及将体育置于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中心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体育场馆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等保障青少年体育的法律条款。在此背景下,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在《体育法》中独立成章作为青少年全面发展的法治保障,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提出“国家培养青少年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条款的具体落实,与其他领域法律相得益彰、互补支持及相互补充。
用法治夯实青少年体育基础阵地
为满足青少年全面发展权利的法治诉求,构建全域式、全流程和全学段青少年体育服务体系,以法治手段夯实青少年体育基础阵地成为当务之急。
在体育生活化的背景下,青少年家庭体育、社区体育、体育培训产业等都已超越仅局限于学校开展系统化体育教育的范畴;在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背景下,通过多部门治理补齐体育教师、体育场地设施与体育课后服务等资源短板,共建政社、政企合作的学校体育服务机制。
《体育法》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独立成章,旨在为体育、教育等多部门协同推进学校、体育运动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共促青少年体育的提供法律依据。一方面,《体育法》明确了青少年体育基础阵地的组织体系。为了推动青少年体育活动开展和普及,《体育法》不仅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提升体育素养等法律责任及体育行政部门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训练、开展体育竞赛和管理场地等方面的职能,而且提出了学校、体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权利范畴。尤为重要的是,诸如学校运动队建设、加强学生体质监测、体校文化教育等都需依托体育、教育、卫生等多部门共同执行和落实。
另一方面,《体育法》建立了青少年体育阵地的组织机制。学校、体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均创建在基层,国家为了建立有利于开展青少年体育的组织体系,出台了《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等系列文件,为基层执行实施方案提供政策支撑。
《体育法》针对幼儿园及学校体育、体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资源供给不足、部门责任不清等提出了诸多指向性法律条款,如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工作、体育中考和高考改革、家庭在青少年体育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可见,此类条款有利于青少年体育组织互补资源、共促发展,为其机制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
用法治建立青少年体育活动体系
体育活动是青少年体育组织为促进青少年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锻炼意志,开展体育课程、体育锻炼及运动训练等总称。随着青少年体育参与意愿逐渐增加,青少年体育活动已突破以体育课为主的学校体育体系和以体校为主的业余训练体系,构建适宜青少年健康成长规律的进阶式学校体育体系、一体化业余训练体系和多元化校外体育培训体系已成为现实需求。
《体育法》在“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提出了遵循青少年敏感期身心发展规律、体育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涵盖青少年校内校外、普及与提高、教学与训练等的法律条款。
在学校体育体系方面,《体育法》不仅提出了幼儿体育活动、体育教学课程、体质健康监测、体育课余活动、体育竞赛活动、体育考试、体育教师资源等内容,而且还明确教育、体育、卫生等部门共同促进学校体育发展的职责。为了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还提出学校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等一系列有利于学校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法律条款。
在业余训练体系方面,《体育法》强化了体育作为培养体育后备人才传统阵地的功能和作用,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场地、设施、资金、人员等方面对体校予以支持,并明确其文化教育工作的管理权。此条款对体校破解场地设施陈旧、办学经费缩减、教练员入编难和文化教育短板等问题予以极大程度的扶持。同时,从学校创建高水平运动队、组织层级化体育竞赛活动等方面拓展了业余训练范畴,旨在形成多领域协作的一体化业余训练体系。
在体育培训体系方面,在《体育法》“第六章体育组织”中提出:“国家鼓励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并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章提出鼓励学校组织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等法律条款,其目的是进一步明确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对其在基层注册、运行及体育、民政等部门对其给予扶持和进行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并提出鼓励其与学校体育融合发展等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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