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52/2022-26772 | 分 类 | 政策文件解读 劳动、人事、监察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19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泰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对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方面作出新规定,《泰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泰政规〔2014〕3号)中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迫切需要进行修改完善。《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出台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要求,各地应当统筹考虑新老政策衔接,制定配套落实文件,明确具体的安置人员产生办法。各设区市统一制定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做好新老政策衔接过渡。
二、制定过程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月形成《泰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初稿)》,后经政府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以书面征集、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征求市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以及各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后送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制度廉洁性评估。在按照市委政法委要求完成第三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形成《办法(送审稿)》。2022年11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泰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送审稿)》向市政府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12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政策目标
将符合条件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应保尽保。
四、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社会保障方式、资金管理、附则共五章二十八条。
(一)关于保障范围。一是明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才产生社会保障对象(第二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不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二是明确安置人员的产生范围和条件(第三条)。三是规定安置人员名单产生的责任主体和程序要求(第四条)。四是规定将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第二条、第四条)。
(二)关于社会保障费用。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功能定位是用于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规定筹资渠道有两个:一是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二是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全额抵缴安置补助费,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第八条)。
(三)关于最低筹资标准。确定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情况下社会保障费用的最低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90%;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第九条)。
(四)关于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规定在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级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情况进行审核(第十一条)。
(五)关于基准日的设定。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第十二条)。
(六)关于社会保障方式。规定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第十八条)。
(七)关于社会保障资金。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分账户(第十九条)。明确个人分账户资金记账利率(第二十条)。
(八)关于个人分账户资金。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个人分账户资金为其代缴保费或退返个人缴费部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60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不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而是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第二十二条)。个人分账户资金使用后有余额的,按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分别处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返本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全部转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将个人分账户资金转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其首次待遇领取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个人分账户死亡继承和一次性领取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九)关于政策衔接。规定《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第二十八条)。
五、职责分工和规范管理
(一)职责分工:《办法》明确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审计、医疗保障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第六条)。
(二)规范管理:规范使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统一业务政策和经办规程。建立跨部门的数据共享校核机制(第七条)。
关联阅读: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