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30/2021-05284 | 分 类 | 市政府办文件 综合政务,法制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1-04-02 |
文 号 | 泰政办发〔2021〕1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法律援助覆盖范围拓展是省政府确定的民生实事工程。为进一步扩大我市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更多困难群众和特殊人群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及时获得无偿法律服务。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5〕7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我市法律援助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审查标准
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由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调整为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公民,对于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可以向我市具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因劳动保障相关权益受到侵害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以及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等身体遭受损害请求赔偿以及在该事项法律援助过程中申请司法鉴定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主张婚姻家庭合法权益的;
(十)请求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十一)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它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十二)请求固体废物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
(十三)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十四)农产品买卖合同纠纷中,农民请求支付其在本户家庭承包地上种植的农产品的货款的;
(十五)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中,土地被流转的农民主张相关合法权益的;
(十六)刑事公诉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及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自诉案件及附带民事诉讼;
(十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事项。
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公民,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起申诉或者申请再审,可以向我市具有管辖权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扩大法律援助接受通知辩护范围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六)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
(七)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八)适用普通程序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九)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予受理。
四、增加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事项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未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依法参与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活动。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