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39/2021-00402 | 分 类 | 政策文件解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21-01-25 |
文 号 | 有 效 性 |
自2019年12月下旬以来,市住建局启动了《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征求各市(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廉洁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在多次协调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的《指导意见(草案)》,并于2020年11月16日经过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4日,市政府正式印发《指导意见》(泰政传发〔2020〕125号)。为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指导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指导意见》?
答:2015年12月,我市印发了《泰州市市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仅针对市区,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原管理办法在应急避难场所项目安排、建设标准、建设程序和运行管理职责等方面,不能满足新时期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尤其是机构改革调整以后,部门职责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厘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部门责任,比如民政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使用职能调整到发改委和应急管理局,出台一部新的《指导意见》很有必要。
另一方面,抗震防灾能力是高质量发展省考指标“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水平”的考核内容,对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修编、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情况提出了较高要求。《指导意见》的出台直接关系到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水平这一指标的年底得分。目前,镇江等周边城市已出台了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依据了哪些政策法规?
根据《防震减灾法》:“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根据《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分期实施的原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利用广场、绿地、学校操场和体育场等空旷区域或者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规划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幼儿园、学校、住宅区、医院、剧场剧院、大型商场、大型酒店、体育场馆、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第三十九条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指导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指导和验收。民防部门应当在人防工程和疏散基地建设中融入应急避难功能。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本系统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指导意见》有哪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总体要求;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任务,重点对应急避难场所项目建设标准、程序以及管理规范等作了更加细致的要求;三是明确了各市(区)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了系统完备、运转顺畅的应急避难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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