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47/2020-02696 | 分 类 | 部门文件 民政、扶贫、减灾 意见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0-06-05 |
文 号 | 有 效 性 |
各市(区)委、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新时代泰州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泰州市委办公室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0日
关于推进新时代
泰州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和全省民政会议部署,推进新时代泰州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准确把握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认真贯彻“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切实提升对民政工作政治性、群众性、时代性、协同性的认识,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全面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总体目标
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聚三基”(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省政府“高质量现代民政建设六大体系”(高质量基本民生保障体系、高质量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儿童福利服务体系、高质量社会力量参与体系、高质量城乡社区治理体系、高质量专项社会服务体系)的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基本民生保障、养老服务、城乡社区治理、社会力量参与、专项社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五大行动,扎实推进强化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等二十项重点工作,到2022年,基本民生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年均不低于5%,总体补差水平60%以上,困难群众精准救助率99%以上;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更加健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面达到标准,城市、农村社区平均拥有登记(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分别不少于12个、6个;基本社会服务体系更加优化,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数比例不低于60%,接受上门服务居家老年人数占老年人口总数比例不低于15%,婚姻登记合格率100%,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90%;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民政事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二、建立健全高质量现代民政体系
(一)实施基本民生保障高质量发展行动
1.强化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落实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低保标准增幅年均不低于5%,总体补差水平60%以上。完善低保渐退机制,对主动申报退保的低收入家庭给予3个月的渐退期,其中建档立卡对象给予18个月的渐退期。依托社区网格化管理,完善防贫预警处置长效机制,织密村(社区)社会救助对象主动发现网络;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积极运用先行救助、“一次审批、分次发放”等方式,防止脱贫群众返贫。深化“单人保”政策,将低收入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逐步纳入保障范围。稳步提升特困供养标准,实现城乡统筹,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完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动救助,强化困难群众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保障,适时推动救助对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拓展。
2.推进救助机制改革。推进社会救助审批事项改革,有序下放审批权,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完善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机制,推动社会救助向相对贫困对象拓展。深化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社会救助平台建设,到2022年,全国低保信息系统救助信息入库准确率达到100%,困难群众精准救助率99%以上。推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实时结算,逐步将定点医疗救助“一站式”实时结算医院扩展到所有医保定点医院。推行“物质+服务”救助模式,引导慈善组织、专业社工、志愿服务队伍等多元化主体参与社会救助,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按照不低于上年度低保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支出之和的2%足额纳入预算。
3.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完善儿童保障体系,制定《泰州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实施办法》,健全各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对重病重残儿童和低保家庭中儿童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50%发放保障金。落实省里要求,实施幸福童享关爱保护行动,开展精准排查和保障试点,建立完善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结对关爱机制,逐步解决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养治康教问题。完善儿童福利设施,到2022年,全市每个乡镇(街道)建成一所儿童关爱之家。完善并且实施困境儿童助学项目。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和孤儿医疗康复项目实施。
4.落实残疾人困难帮扶和权益保障。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将所有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纳入护理补贴范围,将低保家庭外三、四级智力以及精神残疾人纳入生活补贴保障范围,并且建立和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加快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完善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到2022年,每个市(区)建成标准化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点2—5个,每个乡镇(街道)建有1家规范化“残疾人之家”。全面落实优惠政策,因地制宜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
5.建立特殊群体探访慰问制度。建立以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高龄、空巢、独居、孤寡老年人,困境、孤残儿童等为重点对象的定期探访慰问和照料服务制度,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综合运用养老服务“三张券”(机构托养券、社区照护券、邻里互助券)、长期照护保险等政策,解决重点对象遇到的困难。到2022年,全面建立社区探访制度,重点对象月探访率达到100%。
(二)实施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
6.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编制市区和各县级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土地供应,新建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采取政府回购、租赁等形式,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到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逐年提升城乡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率。
7.扩大养老服务供给。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每年对不少于2000户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依托“泰有福”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和“泰有福”平台养老服务联合会,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到2022年,接受上门服务居家老年人数占老年人口总数比例不低于15%。推广农村老年人托养点、睦邻点建设,推进农村互助式养老发展。放大市老年活动中心和市老年大学示范效应,到2022年,市(区)实现老年活动中心全覆盖,全市30%左右的乡镇(街道)设置老年大学分校。在养老机构、村(社区)设立老年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依托市老年活动中心建立老年辅助器具展示中心和老年生活体验中心,引导老年人使用可穿戴、便携式、居家养老监护等养老设备。
8.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支持建设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机构和床位,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开辟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单元,到2022年,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数比例不低于60%。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到2021年,所有街道建有1所以上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机构);城市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者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90%以上。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转型升级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到2022年,每个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失智)、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将养老机构内专业化的助餐、助浴、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延伸到周边社区有需求的老年人家中。
9.优化养老服务环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培育和引入各类主体进入养老服务市场,支持连锁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品牌。强化养老服务发展支出保障,市、市(区)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5%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工程,2020—2022年,全市培养、培训养老护理员和失能家庭护理人员3000名,所有养老机构负责人轮训一遍,建成2个以上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质量监管,健全养老机构服务等级和信用评价体系,提升养老机构消防、食品等安全保障水平。
(三)实施城乡社区治理高质量发展行动
10.推进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省里要求,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兴化市戴南镇、靖江市新桥镇、泰兴市黄桥镇等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试点工作,有效提升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和水平。全面有序完成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村(居)“两委”正职“一肩挑”比例不低于70%。坚持党建引领,深化网格化治理“一张网五统一”(一张网指社会治理一张网,五统一指网格统一规划、人员统一配备、信息统一采集、资源统一整合、服务统一标准)。持续抓好村居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工作。推进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推进村务公开、村务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指导各地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基层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禁赌禁毒会、道德评议会等群众组织作用,实现村民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持续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
11.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实施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改造提升计划,加快搭建党的建设、教育引导、文明实践、居民服务、社会公益、社区治理、创业富民七大平台,提升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基本功能融合度。有序推进百家睦邻点和百个微治理项目建设,定期培育一批优秀服务品牌和服务型社区。
12.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推行“全科社工”“全科网格”服务模式,实施千名优秀社区(网格)工作人才培养工程,持续培育社区工作名师。落实社区工作者“三岗十八级”等薪酬管理制度。加强社区工作者专业化能力建设,到2022年,职业资格证书持有率70%以上。落实省里《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文件精神,加大从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村)民委员会主任中招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人员的力度,注重把连续任满两届、表现优秀、群众公认度高的城乡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村)民委员会主任选拔到街道(乡镇)领导岗位。
(四)实施社会力量参与高质量发展行动
13.构建现代社会组织体系。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平台建设,到2022年,市和市(区)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全覆盖,乡镇(街道)社会组织培育服务平台覆盖率不低于50%。坚持量质并举,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类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枢纽型社会组织,到2022年,城市社区平均拥有登记(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不少于12个,农村社区平均拥有登记(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不少于6个,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充满活力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依法落实社会组织人才、税收等优惠政策,加强社会组织专职人员能力培训和从业管理。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完善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强化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抓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治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
14.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打造多元化的参与主体,引导城乡社会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参与基层治理,行业协会商会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发展,慈善社工组织在参与脱贫攻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完善政府向社会转移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清单、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目录清单“三张清单”,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力度,市和各市(区)财政每年分别安排不少于500万元和200万元社会组织扶持资金,提高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15.发展慈善事业。加强基层慈善组织建设,到2022年,每个市(区)都成立慈善总会,每个乡镇(街道)都成立慈善分会,有条件的村(社区)成立慈善工作站。开展“慈善小屋”建设工作,推动慈善工作重心下移。指导慈善组织建立慈善项目库,依法开展慈善活动,建立慈善组织评估机制,提高慈善组织社会美誉度。建立慈善工作联席会议、慈善综合指标评价、慈善指数发布、慈善供需对接等制度,凝聚慈善工作合力。按照相关规定,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褒扬,营造浓厚的慈善氛围。
16.加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工作。壮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实施社会工作人才增能计划,建立分级分层培养机制,到2022年,全市助理社工师及以上社会工作人才数不低于全市户籍人口的1‰。加大社会工作机构培育力度,鼓励社会工作领军人才举办社会工作机构,每个市(区)成立社会工作机构不少于6个。贯彻落实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加强志愿服务队伍建设,提升志愿服务水平,到2022年,每个乡镇(街道)设有志愿服务站,至少有1个平安建设志愿服务队;全市城市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常住人口比例13%以上,农村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常住人口比例8%以上。
(五)实施专项社会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
17.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完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系,提升全市各救助管理机构站内服务能力。落实长期滞留人员安置政策,加大寻亲力度,完善站外托养工作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18.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按照3A级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要求规范建设婚姻登记机关,严格坚持服务人员、场地、收费、服装四分开,婚姻登记合格率达到100%。全面推进“有爱有家”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工作,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和志愿者招募工作力度,开展婚姻指导、情感辅导、法律咨询、矛盾化解等服务,促进婚姻家庭和谐。
19.完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修订完善惠民殡葬政策,进一步增项、提标,将生态安葬、遗体捐赠等服务项目纳入惠民殡葬政策。加大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大力推进节地生态葬,到2020年年底,实现乡镇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全覆盖;到2022年,乡镇立体式骨灰安放设施覆盖率达到90%,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90%。积极倡导移风易俗,广泛推行厚养礼葬。健全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确保殡葬“一条龙”服务机构、中介组织、殡葬用品销售点以及运尸车辆规范有序运营。
20.优化区划地名专项管理服务。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范行政区划调整程序,推进乡镇整合、撤镇建街、村居整合等区划调整工作,优化城市布局,有序拓展城市规模。健全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制度、标准地名使用制度、地名执法制度等,稳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提升地名管理规范化水平。推进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建立区划地名数据信息系统,有效整合行政区划、地名、界线数据,为民政信息化建设提供基础平台。推进历史地名保护成果转化,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推动历史地名移植使用,提升地名的文化特质、文化内涵和文化价值。
三、切实强化民政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民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综合考核体系,及时研究解决民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社区工作、社会组织管理、儿童福利等议事协调机构,并且充分发挥作用。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履职,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工作开展;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推进民政事业发展。
(二)强化投入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大民政事业投入,将城乡低保经费、特困人员供养经费、养老服务体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确保民政事业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大力引入国有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社会化合作,推动养老服务、公益项目、救助保障、慈善促进等方面项目合作,加快推进市殡仪馆扩建工程和市福利中心二期工程建设,提升民生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民政资金绩效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或者延迟拨付。
(三)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
在乡镇机构改革中统筹加强基层民政队伍建设,乡镇(街道)实际从事民政管理服务人员一般不少于3名,地域面积广、服务对象多的乡镇(街道)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加强相应人员力量。将养老、儿童、社区、殡葬等民政服务设施规划纳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促进规划布局更加合理,服务设施更加完善。依据江苏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梳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建立幼有所育、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弱有所扶、逝有所安等方面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提升基层民政管理服务水平。改进基层民政工作手段,在智慧城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大框架下,加快“智慧民政”建设,统筹社会救助一体化平台、“泰有福”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等现有民政服务信息平台资源,与社会治理大数据建设深度融合,搭建“一站式”“代办式”“管家式”民政服务平台。
(四)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坚持底线思维,及时防范化解民政领域各类风险,严防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严防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发生,严防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发生。开展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进全市养老机构消防问题整治,确保2020年年底前问题“清零”。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按照规定和要求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和价格补贴,把因疫情和患病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五)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将“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相结合,纠正“四风”、转变作风,持续推进民政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健全激励考核制度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民政干部担当作为,加大民政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力度。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先进典型选树活动,弘扬民政“孺子牛”精神,打造一支懂规矩、守纪律、有担当、讲奉献的民政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