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67/2020-15613 | 分 类 | 政策文件解读 市场监管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0-11-11 |
文 号 | 有 效 性 |
为了加强食品小作坊的集中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政府出台了《泰州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当前,食品小作坊仍然是食品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食品小作坊存在规模小、分布散、条件差以及质量控制能力薄弱、环境污染等问题,需要加强食品小作坊的集中管理,创新食品小作坊的经营和监管模式,制定《办法》十分迫切和必要。我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以下简称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管理立法,在全省地级市属于首创。
二、《办法》起草过程
2019年12月份,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佛山调研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2020年3月底,在征求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4月10日,市司法局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随后到兴化、靖江、泰兴等三地开展立法调研;5月15日、7月1日,分别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和立法听证会,听取市区政府、市相关部门、食品小作坊业主、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代表的意见。7月下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省人大法工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专家的意见;8月4日,召开立法风险评估专家论证会;8月9日至11日,会同市司法局到杭州、常州等地开展调研。8月12日,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9月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审议,并根据市政府常务会意见对《办法》进行修改。10月19日,市司法局进行了第二次合法性审查。10月22日,《办法》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11月4日,《办法》经市长朱立凡签发,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办法》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
《办法》分六章共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规划与建设、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特色亮点有:
(一)明确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概念,创新食品小作坊经营、监管模式
《办法》规定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是指符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的可以为多个食品小作坊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并对其场所内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统一服务和管理的企业。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内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遵守《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
《办法》还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聚集区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明确政府职责,加强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与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实施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与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了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举报奖励和保护、事故处理、培训指导、信用记录、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经营管理行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三)加强政府引导,推动食品集中加工中心高质量发展
《办法》规定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市场运作的原则。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推行集中管理的,按照统一规划引导食品小作坊进入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资金资助、减免场地租金、信贷支持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树立企业品牌。
《办法》还规定,对本地区具有文化传承功能、地方特色鲜明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制定有关食品加工制作技艺的市地方标准。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规定地方特色食品的所需原料、制作方法等,促进地方特色食品的传承。
(四)明确规划建设要求,打造阳光食坊
《办法》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业发展和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根据常住人口、地理位置、辐射半径等因素,结合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数量、规模、分布等情况,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建设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新建设的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保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不得在对食品有显着污染等六类区域设立。
《办法》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环境、厂房建设用材、地面、供水设施和水质、污水和废水排水系统、排放废气系统、检验室以及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仓储等设施提出具体要求,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建设应当符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工艺的要求,为入驻的食品小作坊依法生产经营提供保障。
《办法》还规定,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使用信息化手段对食品生产过程进行实时监控,打造阳光食坊,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五)明确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办法》规定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培训、食品安全巡查、登记证核验、人员健康管理、协助进货查验、统一出厂检验、督促食品召回、废弃物统一处理等八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了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主要负责人、专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检验人员的职责。《办法》还规定了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停止为食品小作坊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四种情形,以及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督促食品小作坊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等义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六)规定法律责任,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办法》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未建立并落实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或者检验人员、明知食品小作坊有违法生产加工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未立即督促食品小作坊采取封存措施以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等违法行为,规定了2000元到10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办法》对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办法》还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联阅读:市政府关于发布《泰州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管理办法》的令(政府令〔202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