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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36/2020-15803 分 类 价格监管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20-11-24
        文 号 时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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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冬供期间主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疏导方案(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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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0-11-24 10:58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根据《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2010〕287号),结合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天然冬季供应价格调整情况,现就合理疏导主城区(海陵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下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提出如下方案:

        一、政策依据及规定

        1.《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2.《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2010〕287号)“第八条 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出厂价格、管道运输价格(门站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同向调整,将上游价格调整因素疏导到销售价格”。

        二、现行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水平

        现行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是2020年5月20日制定的,基准价格为2.81元/立方米,最高浮动幅度港华燃气不超过8%、昆仑燃气不超过10%。

        三、非居民用天然气采购成本变化调查情况

        根据国家今年冬供期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政策和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分公司《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天然气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上游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天然气结算价格主要变化如下:

        按照已经签订的年度合同,在2020年11月-2021年3月分月合同量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数量和价格,均衡量1、均衡量2调峰量在现行价格(2.02元/立方米)基础上分别上浮20%、30%、47%,每立方米价格分别为2.424元、2.626元和2.969元,均衡量1、均衡量2比例分别是76%  24%。超合同气量原则上应通过市场化交易获取。

        1.依据泰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提供的《2020-2021天然气购销合同》补充协议(2020-2021年冬季天然气购销合同)确定的2020年11月-2021年3月非居民用天然气合同采购量为6338万立方米,其中均衡量1为4817万立方米,均衡量2为1521 万立方米,2种气量平均购进结算价格为2.51元/立方米,比非冬供期间的2.02元/立方米增加了成本0.49元/立方米。

        2.依据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提供的《天然气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确定的2020年11月-2021年3月非居民用天然气合同采购量为4771.78 万立方米,其中均衡量1为2476.84 万立方米,均衡量2为782.16 万立方米,调峰量为598.00 万立方米。预计超合同气量914.78 万立方米。4种气量加权平均购进结算价格为2.64元/立方米,比非冬供期间的2.02元/立方米增加了成本0.62元/立方米。

        根据上述测算,今年冬季供应主城区上述2个天然气公司合计供气量为11109.78 万立方米,加权平均采购成本为2.57元/立方米,比非冬供期间的2.02元/立方米增加成本0.55元/立方米。

        考虑今年疫情影响对经济的影响,暂不考虑调峰量和超合同气量采购价格增加的成本,2个公司加权平均采购成本为2.51元/立方米,比非冬供期间的2.02元/立方米增加成本0.49元/立方米。

        四、价格调整方案

        根据《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2010〕287号)“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出厂价格、管道运输价格(门站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同向调整,将上游价格调整因素疏导到销售价格”的规定,省发改委要求各地及时疏导冬供期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为做好冬供期间天然气保供稳价工作,现就主城区冬供期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提出如下疏导方案:

        根据上述冬季天然气上游价格调整情况,暂不考虑供销差率因素和调峰量、超合同气量采购价格增加的成本,拟定今年冬供期间天然气销售价格在销售基准价格基础上与上游价格同步增加0.49元/立方米。

        五、相关配套措施

        1.天然气销售价格浮动幅度、大用户价格直接交易办法、对医药高新区的优惠政策等仍按《泰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市区非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泰发改〔2019〕180号执行。

        2.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与上游供气单位的合作沟通,要多气源、多途径采购,确保我市生活、生产用气。要保持与周边地区价格衔接。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加强宣传解释,确保平稳实施。要采取具体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为用气企业提供更多便利。

        3.冬供结束后,我委将对上述2个企业冬季实际采购、供应情况进行核查,对冬供期间执行上述方案发生的盈亏,结转到2022年冬供期间的天然气价格。

        六、执行时间

        冬季天然气供应价格从2020年11月份的用气量执行至2021年3月份的用气量。冬供结束后,如上游基准价格无政策变化,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恢复到非冬供期间的基准价格。

        社会各界对上述价格拟调整方案如有意见,请于2020年11月26日前反馈给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电话:86882031,电子邮箱:tzwjjgjk@163.com)。

         

        泰州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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