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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58/2019-06386 分 类 部门文件 卫计、妇女儿童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9-07-03
        文 号 泰卫健办〔2019〕1 号 时 效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泰州市专科护士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卫健委 发布日期:2019-07-03 17:34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各市(区)卫生健康委,泰州医药高新区卫生局,委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临床护理学科能力建设,强化护理人才培养,提高护理内涵质量,根据《江苏省十三五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及国家、省卫生健康委有关专科护士培训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泰州市专科护士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 7月2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泰州市专科护士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专科护士培训工作,提高专科护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科护士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注册护士接受以提高护理专业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全市专科护理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基地。基地原则上设置在经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的市级及以上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内(护理专有项目除外)。

        第四条 基地应坚持为临床服务的方向,不断提高护理质量和教学水平,促进护理学科发展。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申报基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申报的专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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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科有较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健全的护理质量、教学管理组织体系和良好的管理成效,具有较强的护理服务和护理技术辐射能力;

        (三)负责人是本专科护理人员,在省内或市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专科人才梯队结构合理;

        (四)能够为专科护士培训提供必需的教学场所及经费保障;

        (五)有独立病区,专科病床数≥30张(ICU≥10张),病床使用率≥85%(护理专有项目一般应开设护理专科门诊)。

        第六条 申报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泰州市专科护士培训基地申报表》;

        (三)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开展专科护士培训工作的思路和举措;

        (四)市卫生健康委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截止申报当年,申报科室发生护理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行风问题未满3年的,不得申报基地。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委制定《泰州市专科护士培训基地评审标准》,有计划的开展基地的评审确认工作。基地的评审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原则上,一个专科只设立一个基地。

        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基地建议名单,按规定进行公示、确认。

        第十条 获得省级以上基地的,自动确认为本周期内市级基地。

        第三章 基地建设与教学

        第十一条 基地所在医院应成立专门的管理组织,分管院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协调专科护士培训各项工作,保障教学质量和学员生活安排。

        第十二条 基地所在医院要加强对基地护理、教学设施设备等的投入,基地要具备必备的教学条件,图书馆藏具有满足专科护士培训的专业书籍,具备计算机信息检索系统和网络平台等。

        第十三条 基地要加强自身建设,培养优秀的护理师资团队,积极参加市级以上平台的专业交流,保持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领先地位。

        第十四条 基地要建立健全管理、考核等各项制度,对培训全过程开展考核和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基地每期招生计划须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备案,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报名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临床注册护士,具有5年以上的临床护理经验(含2年以上专科经历),特别优秀的护士可以减少为4年。

        第十六条 基地根据专科特点确定教学形式,原则上采取集中式授课形式。培训包括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两部分,教学计划须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申报医院不得弄虚作假。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相应基地的评审资格;已经确认的,予以撤销,同时取消该基地所在医院所有基地下一个评审周期的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基地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种类和规模开展培训。对擅自扩大培养规模、不按照培养标准开展培训活动以及组织管理混乱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无法在限期内整改的,将撤销其基地资格。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廉洁自律的规定。违反评审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各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基地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计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基地的良性运转,充分发挥基地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委不定期组织对基地进行评估,不符合基地标准或医院扶持不力,影响基地建设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撤销其基地资格。

        第二十二条 基地评审周期为4年,实行动态管理。基地应在评审周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再评审申请,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基地条件等,作出评审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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