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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89/2019-06364 分 类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城管局 发文日期 2019-07-02
        文 号 有 效 性
        关于印发市城管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城管局 发布日期:2019-07-02 11:34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关于印发市城管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的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接待工作,经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市城管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泰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9510

         

        市城管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泰州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则

        1.本制度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2.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和高效透明的原则。

        3. 局机关的所有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扎口管理,实行统一标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严格审批。

        二、接待范围

        1. 中央部委、省、市领导及有关主管部门来局检查指导工作。

        2. 外地城管及相关部门来局交流、考察。

        3. 请求及协调有关部门支持我局工作需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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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培训和其他确需接待的重要活动。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来访人员的公务活动必须有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各市(区)城管部门来局开会一般不安排就餐。

        三、接待标准和要求

        1. 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局食堂,接待标准由局办公室按工作餐规定严格控制。确需在外接待的,用餐标准:厅级领导不超过120元/人·天,处级及以下人员不超过100元/人·天。

        2.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公务接待用餐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4.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安排在政府定点宾馆,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由本局支付的,应事先由来宾对口接待处室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5.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领导可安排住普通套间,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住宿标准:厅级领导不超过490/人·天,处级及以下人员不超过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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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天。

        6. 公务接待不得赠送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四、审批程序

        1. 公务接待实行事前报批制度。来宾确需接待的,由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事先向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汇报,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局办公室初审(注明接待标准)、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局办公室安排局食堂接待;确需在外接待的,履行审批手续,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局办公室通知接待单位安排接待。

        2. 所有公务接待都要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标准接待和结算,拒绝事后报告或超标准接待。

        五、接待费用报销

        1. 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

        3. 接待费实行每月结算制,即在次月10日前结算上月的接待费。

        六、接待纪律

        1.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同城不予接待。

        2.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3. 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对违反公务接待规定和接待标准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局属单位的公务接待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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