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49/2018-08319 | 分 类 | 政策文件解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8-06-28 |
文 号 | 时 效 |
1、推进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对新投产的一类新药、三类医疗器械,按产业化进程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对新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每个品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药品、医疗器械单品种年开票销售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2、实现高技术船舶及海工装备产业稳中有进。对企业研发制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高附加值船型和超级节能环保船舶,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新接订单,按新接订单累计金额每1亿元给予最高8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鼓励企业抢抓军民融合发展机遇进入军船建造行列,对签单军船建造的,按合同履约金额每1亿元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鼓励企业加快进入海工装备领域,对开发海洋油气资源开发装备、海工装备专用设备和水下生产系统及关键设备等项目的,按合同履约金额每1亿元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
3、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壮大。对企业研发生产能效等级达到一级的新产品,年开票销售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技术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4、推动新能源产业迅速扩张。对新招引或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自主申请,取得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许可,并实现市场销售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打造光伏应用示范工程,有序推进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自身厂房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使用本地光伏产品占设备投资总额80%以上,且报批手续完备的,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补贴外,自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元补贴,补贴期限暂定至2020年底。
5、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对当年软件开票销售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入选省规划布局内规模型、潜力型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搭建大数据、云计算、电子商务等信息技术平台,为本地企业提供第三方技术服务的软件和互联网企业,按照平台服务收入的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6、引导制造业企业向服务型转变。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总集成总承包、个性化定制、在线支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品牌管理、创意服务、融资租赁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按不超过项目投入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7、鼓励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加国家、省工业设计大赛,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外包方式进行工业设计活动,按不超过外包项目合同履约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
8、助推现代物流业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4A级、5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重点物流园区(基地)、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省级智慧物流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物流企业引进先进装备和实施信息化改造项目,享有与制造业企业同等的奖补政策。
9、扶持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鼓励企业剥离实验室,面向社会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对企业新设立的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新取得国家计量认证资质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10、激励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对上年度技术设备投资额突破300万元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技术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50万元。
11、实施智能制造提升工程。对新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省示范智能车间、市示范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列入市智能工厂重点建设计划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建成后被认定为国家、省示范智能工厂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积极推进机器人应用,到2020年,累计新增工业机器人1000台以上。对投入使用的工业机器人项目,机器人及系统集成总价不低于20万元/台,且机器人本体不低于10万元/台,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的,按照不超过机器人总价(含系统集成)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12、引领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当年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国军标体系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证书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批国家、省国防科工办重大军民融合研制项目的,分别给予项目主体最高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注册成为军队物资采购供应商并首次承担合同任务的,按首次合同履约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基地和省级经济动员中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军民融合示范基地的,给予50万元奖励。
13、开展领军企业培育工程。对首次进入全国500强和中国制造业500强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实行工业开票销售增量贡献分档奖励,对当年开票销售与入库税金同步增长的企业,当年新增开票销售1~5亿元、5~10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按净增开票销售最高10万元/亿元、15万元/亿元、20万元/亿元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
14、培育“专精特新”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工程。对国家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省级“专精特新”示范认定的企业(产品)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当年其专利新产品开票销售突破500万元的,按不超过新产品开票销售的2%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对新获市级认定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年开票销售突破2000万元,且开票销售、入库税金两项指标增幅均达20%以上的中小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15、提高制造业协同创新水平。支持龙头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开展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试点工作,对新认定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16、强化企业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建立创新创业平台,对新认定的市级“双创平台”,给予10万元奖励。
17、倡导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对省经信委新鉴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或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其当年开票销售突破500万元的,按不超过新技术、新产品开票销售的2%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示范应用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
18、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工信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省级社会责任建设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江苏省质量信用3A级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9、指引企业强化标准。对新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及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主导或主要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含省级以上团体联盟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评验收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标准化良好行为4A级、3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20、提升企业品牌层次。对首次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着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工信部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和入选年度省“自主工业品牌50强”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的开发区(园区)、江苏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1、传承发展历史经典产业。制定实施《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发展3年行动方案》,对新认定的省级历史经典产业示范企业(示范工作室),给予30万元奖励。
22、展开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和融合创新试点示范。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工信部两化融合贯标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企业、省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示范企业、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23、扶助企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对企业在上述重点环节实施信息化改造、软件和配套硬件等投资达200万元以上,且软件投资占比不低于30%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入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50万元。
24、加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节能量给予最高400元/吨标准煤奖励,单个企业最高80万元。鼓励企业落实国家、省淘汰落后用能设备相关要求,并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制造项目,按不超过技术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对重点污染企业建设环保风险点在线监测系统的,按不超过监测软件及设备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鼓励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展再制造产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给予分档奖励,最高50万元。
25、构建“互联网+能效管理”模式。对建成能源在线监测体系的企业,按不超过监测软件及设备投入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对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并通过市级评价或有权机构认证的企业,以及通过有权机构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26、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国家、省、市年度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或行政性关闭小企业计划的,按该产能涉及的在岗职工人均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最高50万元。
27.建立资金池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推动泰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市建立规模3000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按10倍规模放大发放科技贷款,财政与合作银行按6:4风险分担,合作银行按基准利率不超过30%上浮,单户不超过500万放贷,扶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28. 分担企业融资风险。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压力,降低融资成本,市、区政府财政共出资1亿元设立市级信用担保基金,按10倍放大信贷规模,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实现政府、银行、再担保、担保按2:2:2:4共担风险的合作模式,为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分担风险。
29. 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我市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缓解小微企业当前“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泰州市财政局与工行泰州分行联手打造“小微创业贷”产品,以“两无四有”为审贷标准,尝试解决轻资产、无抵押、有业务的广大“双创”小微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30. 设立基金普惠创业者。2017年末,设立规模1亿元的市级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由政府创业担保基金、合作银行、再担保、担保机构按6:1:1:2比例分险的模式合作,按基金规模10倍放大信贷,将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及小微企业纳入支持范围。同时,对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担保费用也由财政全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