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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862/2018-12254 分 类 国有企业信息公开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国资委 发文日期 2018-01-29
        文 号 泰国资【2018】17号 时 效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泰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01 15:06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各出资企业:

        现将《泰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29日

         

        泰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共泰州市委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发〔2017〕12号),参照《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苏国资〔2017〕64号),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纪委书记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统一、目标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差异化分类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强化分类考核和目标管理,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五条  强化战略引领,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第六条  注重资本运营效率,引导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第七条  准确界定企业功能,引导企业在服务国有资本布局战略、保障经济社会进步、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第八条  坚持创新发展,引导企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九条  健全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十条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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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商业一类),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第十二条  对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商业二类),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国有资本布局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基础上,重点考核企业投融资能力、服务保障水平、运营效率和降本增效情况,加强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情况的考核。适度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考核权重。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十四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两项。利润总额指企业年度合并报表的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考核企业利润时,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以及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并购境外研发中心和营销网络、引进高端人才费用,经审核确认后视同利润。企业处理主要负责人任期前潜亏和挂账、政府补贴收入、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市值变化、土地或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重大政策变化等非经常性因素,对当年权益或损益产生影响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二)分类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等因素确定。商业一类企业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商业二类企业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主业特点、投融资能力、服务保障水平、运营效率和降本增效等。包括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点项目建设、执行国资国企监管法规与制度规定以及有关经济性指标等。具体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承担的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和考核需要,在每年年度经营目标或工作任务书中确定。其中:

        1.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主要根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政策性、指令性、公益性工作任务及其他专项工作任务确定。

        2.经济性指标主要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主业范围,在能够反映综合经营水平、效益水平、资产管理质量、技术创新和后劲发展能力的相关经济指标中选定。经济性指标包括绩效指标(不含少数股东权益的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资产质量指标(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债务风险指标(资产负债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经营增长指标(利润增长率)等。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设立2~6项,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设立4~8项。

        (三)综合评价指标,是对企业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强党建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履行社会责任、严格内部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包括党风廉政建设、企业年度发展规划、企业投融资管理、资产财务管理、职工薪酬管理、风险管控、三项制度改革、安全生产、上访处置等,具体考核内容在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或工作任务书中确定。

        (四)指标权重。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利润总额权重30%,主营业务收入权重20%,分类指标权重35%,综合评价指标权重15%。

        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利润总额权重20%,主营业务收入权重20%,分类指标权重45%,综合评价指标权重15%。

        第十五条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分类指标、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100%。

        (二)分类指标设一项,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的特点,针对企业发展“短板”,综合考虑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因素予以确定。

        (三)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不同级别计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

        (四)指标权重。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60%,分类指标权重20%,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权重20%

        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50%,分类指标权重30%,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权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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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市值变化、土地或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重大政策变化等客观因素,对国有资本及权益产生影响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实际影响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可根据各企业的实际和企业所处行业的市场情况,对年度或任期考核指标设立、权重设置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目标管理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委、市政府经济工作要求,综合研究宏观经济、行业经济运行、企业实际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业绩考核目标。

        第十九条  企业考核目标值的确定以基准值为基础,企业报送的各项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考核基准值。低于基准值的,完成后加分受限。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基准值根据企业前三年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确定,前三年完成值加权平均的权重由近及远分别为50%、30%、20%。前一年完成值可按预计数确定,前二、三年完成值按实际发生数确定。任期考核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或上一任期第三年完成值确定。

         

        第六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下达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结合计算确定的基准值,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

        (三)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确定后下达被考核企业。

        第二十二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抄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考核程序:

        (一)提交总结报告。企业应于考核期结束的次年4月底前,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照目标值,对年度与任期目标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年度考核总结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二)实施业绩审核。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与任期考核总结报告,对照目标值,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业绩审核,并形成审核结果;

        (三)确定考核结果。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对审核结果研究确定,并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逐步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经营业绩考核职权。由董事会考核经理层的企业,董事会应根据企业出资人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符合本企业特点的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办法,建立差异化考核机制。对经理层成员中,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有关业绩考核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和考核评价系数。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1。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党建及科技重大创新成果、在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和社会参与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以及在品牌建设、国际化经营、节能减排、转型升级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市国资委评定后在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形给予降低考核等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境外恶劣影响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规定扣减薪酬。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企业董事会应制订、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重大行业改革、重大政策变更等情况,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职业经理人的考核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列入市属企业负责人管理范围人员,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新组建尚未进入正常经营、主要从事专项技术研发的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其它特殊类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实行一企一策。

        第三十四条  各辖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一、年度指标目标值

        年度指标目标值的确定以基准值为基础。年度考核基准值根据企业前三年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确定,前三年完成值加权平均的权重由近及远分别为50%、30%、20%。前一年完成值可按预计数确定,前二、三年完成值按实际发生数确定。由于前三年发生合并重组、会计政策变更等客观因素导致核算口径发生重大变化的,经核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因客观原因造成某些指标历史数据缺失的,可根据历史情况结合全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和企业实际状况,由市国资委确定基准值。处于行业周期下降阶段的企业,基准值可结合企业年度预算适当下浮。

        二、考核计分

        (一)综合得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综合评价指标得分

        各项指标得分以基本分为基础,根据目标值完成情况计算得出,满分为基本分的120%。

        基本分=指标权重×100

        (二)利润总额计分

        完成利润总额目标值得本指标基本分;实际完成高于或低于目标值时,每±5%±1分,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20%,最低不低于基本分的80%。实际完成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平的,视企业类型及超额完成情况另行加分,但最高不得超过基本分的120%。

        (三)主营业务收入计分

        完成主营业务收入目标值得本指标基本分;实际完成高于或低于目标值时,每±10%±1分,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20%,最低不低于基本分的80%。实际完成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平的,视企业类型及超额完成情况另行加分,但最高不得超过基本分的120%。

        (四)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内容及目标值在每年年度经营目标或工作任务书中确定。

        分类指标能够量化的,完成目标得基本分;绝对值高于或低于目标值时,实施分档加减分,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120%,最低不低于基本分的80%。实际完成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平的,视企业类型及超额完成情况另行加分,但最高不得超过基本分的120%。

        分类指标不能量化的,根据实际完成工作程度或工作形象进度等因素,酌情评定得分。分类指标被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评为优秀等次或有独立第三方相应定性评价的,可给予加分奖励。

        分类指标得分由市国资委根据上述原则打分确定;必要时,由市国资委与相关单位共同打分确定。

        (五)综合评价指标计分

        综合评价指标具体分值及计分办法由市国资委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三、市国资委可以结合考核工作实际,动态调整企业考核指标、权重及计分规则

        四、年度考核结果分级和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计算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情况,合理确定各级别起点分数和A级封顶分数(120分为封顶分数),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企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6+0.4×(综合得分-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2+0.4×(综合得分-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0.8+0.4×(综合得分-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0.8×(综合得分-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

        五、晋级要求

        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不得进入相应考核结果等级:

        (一)对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较差的,不得进入A级;

        (二)利润总额目标值和完成值均为负数的,不得进入A级。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一、任期指标目标值

        任期指标目标值的确定以基准值为基础。任期考核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或上一任期第三年完成值确定。各项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得差于基准值。因客观原因造成某些指标历史数据缺失的,可根据历史完成值,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和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由市国资委确定基准值。

        二、考核计分

        (一)综合得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

        各项指标得分以基本分为基础,根据目标值完成情况计算得出,满分为基本分的120%。

        基本分=指标权重×100

        (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分

        完成值不低于目标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2个百分点,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在基本分基础上减1分。加减分的上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20%80%

        (三)分类指标计分

        完成值不低于目标值时,完成值超过目标值分档加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分档减分。加减分的上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20%和80%。

        (四)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分

        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得8分;每得一次B级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得6分。

        三、市国资委可以结合考核工作实际,动态调整企业考核指标、权重及计分规则

        四、任期考核结果分级和任期考核评价系数计算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市国资委根据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情况,合理确定各级别起点分数和A级封顶分数,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企业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8+0.2×(综合得分-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6+0.2×(综合得分-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4+0.2×(综合得分-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4×(综合得分-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

        五、晋级要求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目标值低于100%的,不得进入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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